關鍵詞:醫療糾紛 青霉素
2020年11月3日,患者因嗓子疼(疑似感冒)來到x衛生室治療。醫生接診后,就給患者進行青霉素輸液治療。輸液后患者出現喘憋、呼吸困難癥狀,后由120轉送至x市人民醫院后宣告死亡。根據尸體檢驗,結合死者生前有過敏原(青霉素)接觸史和發病過程及臨床表現,分析認為,患者符合青霉素引起的過敏性休克,導致急性呼吸、循環功能障礙死亡。經過醫療損害鑒定,鑒定機構認為:醫方給患者皮試使用的是產品批號為“10122004143”的80萬單位注射用的青霉素鈉,而為患者靜滴的是產品批號為“10112003373”的160萬單位注射用青霉素鈉,違反規范要求,而且未進行對測對照,存在醫療過錯。2022年2月17日,法院判決,x市x鎮x村衛生室向原告支付合計926022.25元的賠償款。溫州醫療糾紛律師認為,使用青霉素輸液治療,特別要注意皮試情況,嚴格按照規范進行使用,否認很容易造成醫患糾紛,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(診所),在人員配備不齊,甚至是存有一些非衛計人員的情況下,更應引起重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