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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李力律師,溫州醫療糾紛律師,鹿城區人,浙江工商大學畢業,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,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,英語六級,溫州市第五屆青年律師之星,溫州市律師協會2015年度優秀共產黨員,溫州源大創業園創業導師,溫州快鹿集團公司常年法律顧問,溫州城市之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常年法...[更多詳情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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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兒童輸液無端死亡?—李力律師就一離奇醫療糾紛案的相關分析意見

                  來源:網絡  作者:李力律師  時間:2016-02-24

                  對患方有利因素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誤診。入院時初步診斷:急性腸胃炎;休克原因待查;中毒待查;但根據尸檢報告,死因為急性小腸炎腹腔積液(淡血色液體約2000ML),腹膜炎。醫方存在明顯的誤診與漏診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入院時醫師體檢示:腹部平坦,未見異常。胃腸型及蠕動波,腹軟,中上腹輕壓痛,無反跳痛……而尸檢報告中所稱的“腹膜炎”應當具有更劇烈的臨床表現。據此,我們認為,病歷記載事項與尸檢不符,醫方存在過錯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內科醫師未請普通外科醫師會診,未經腹腔穿刺。如果進行穿刺,就會抽出淡血色液體,便可以確診。醫方診療行為存在過錯。
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患者入院時間為2015年8月30日00時43分,醫患溝通記錄第6點,對于轉院問題指出:目前考慮的疾病我院處置較多,總體上講有能力診治,原則上我們不主張轉院。據此,我們認為醫方的診斷過于武斷與自信,存在過錯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首診醫師對死亡的后果預見性不足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對患方不利因素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病歷復印不清楚,查看不到相關單據內容,無法核實用藥情況。特別是長期醫囑單、臨時醫囑單、心電圖報告單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醫方病歷書寫較為詳細,住院大病歷、病程記錄、會診記錄、轉入、出院記錄、搶救記錄比較規范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據病歷記錄,深靜脈注射是正常的靜注方法,沒有將頸動脈切開。
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入院時血常規急診檢查示:白細胞及中性粒細胞明顯增高,說明炎癥較嚴重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2015年8月30日00時41分住院,01時20分患者病情惡化,02時33分進入搶救室搶救,02時35分予以氣管插管。05時50分搶救無效死亡。這說明起病急,惡化快,時間短。

                  六、醫方已向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。


                  關鍵詞:溫州醫療糾紛 溫州醫療事故 律師 誤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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